编者按:
几家电站共用升压站和送出线路是新能源项目常见状况,但产权边界模糊、费用分摊不清、运维责任缺位等问题,极易引发纠纷。在本文引用的这起案例中,一场暴雨导致共用升压站护坡坍塌,数十万元的修复费用该由谁承担?是产权方独自负责,还是所有受益方共同分摊?(2023)桂11民终1185号案件的终审判决,为类似合作中的风险与责任划分提供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01.案情简介

原被告接线关系如上图所示(示意图)。原被告共有青水线(按照装机容量投资并享有产权);青湾升压站由原告所有,里青线由被告所有。被告因在原告所属的升压站场地(青湾升压站)上放置间隔设备,由被告补偿原告升压站土建分摊费用60万元;并约定青水线、里青线变线损均由原被告按照上网电量分摊。
2022年6月,因暴雨发生山体坍塌,位于青湾升压站场地上的各被告的间隔设备旁边的护坡发生坍塌,但没有对里青线进线间隔的运行造成影响。后原告找各被告协商修复工作,但各方对修复费用的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自行委托施工方完成坍塌山体的修复工作,原告为此支出修复费用41万元。原告遂起诉要求各被告按发电装机容量承担升压站护坡修复工程款。
0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按各自装机容量分摊费用系针对共用的青水线及相关设备的投资款以及维护费用,就各被告在原告升压站场地放置间隔设备的问题,被告已按照约定一次性补偿原告升压站土建费用60万元;原告现主张按同样比例分摊原告场地护坡坍塌修复费用,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对此进行过约定,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明确了青湾升压站护坡产权属于原告,故要求分摊护坡修复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二审法院提出了“受益”原则:
“因各方在并网合同中并未约定各被上诉人需承担后期升压站场地维护及支出费用,因此,各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上诉人所属升压站及周边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维护及支出。但当出现各方预料之外的自然灾害造成升压站上方部分护坡坍塌,如不进行修复、加固,随时可能造成所在山体进一步垮塌并严重威胁下方上诉人(一审原告)所有的发电厂房的安全及升压站场地内各方设备安全运行,对护坡进行修复、加固符合上诉人及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的共同利益”。故二审法院最终依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承担40%的修复费用。
03.共用升压站/送出线路法律风险解析
(一)产权归属及边界
产权不明(进而导致资产边界不清)是绝大部分纠纷产生的根源。有的协议中某些地方表述为共有产权,其他地方又表述为租赁/使用关系,矛盾混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不动产(土地、房屋)可以明确将产权人记载在不动产权证上;而线路、变压器等设备均属动产,没有明确不动产权证依据,只能依靠图纸、产权分界点约定等方式确认。
本案中,争议缘起于被告支付了60万元“补偿费”后护坡的产权归属不明,模糊不清的 “补偿费”性质为后续争议埋下了伏笔。
(二)运维/改造及后续投入
逻辑上讲,风险跟随所有权,理应由产权方进行后续运维、改造。实践中,很多项目并未明确约定共用方支付运维费用、改造费用。长此以往,实际控制共用升压站的一方很有可能采取解列等极端措施。司法救济“远水解不了近渴”,导致相关方产生较大损失。
共用升压站/送出线路名为与其说是资产,实质是需要不断投入的“负债”。一次性的“补偿”,其法律性质究竟是租赁,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二审法官援引“受益”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切中了问题的要害。一劳永逸的补偿,一次性的“买断”(如本案中被告支付的60万元费用)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三)警惕电网规划变动的影响
由于新能源项目发展迅速,电网规划也在随之变动中。很多项目给定的接入方案明确“待电网某变电站投运后需要改接”,而线路改接涉及停电协调(各共用方和电网)以及可能的巨额改接费用。如果未明确约定,极易导致纠纷发生。
(四)安全事故导致的侵权和赔偿责任
多家电站共用同一送出通道,任何一方的设备故障、操作失误都可能影响全线安全,导致被考核、罚款。侵权责任虽可以通过鉴定等认定,但损失如何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和难度。出于审慎考虑,不少司法机关倾向于不支持发电收益损失。因此,在共用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公式。
(五)产权变动及合同僵局处理
近些年来,不断有新能源项目破产、清算发生。如果共用项目中某一家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甚至走向破产清算,则其他共用方如何填上这个“坑”则成为复杂问题。很多企业借鉴了公司治理的思路来约定相关复杂情况的处理,对于优先购买权、抵押、退出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04.他山之石:德国光伏项目共用升压站协议的合同管控经验借鉴
在德国新能源市场中,多个光伏项目共用同一业主的升压站及送出线路(以下统称“并网基础设施”)同样是常见的开发模式。与国内实践类似,该模式下各方围绕产权归属、费用分摊、运维中断等问题同样存在博弈。不同的是,德国项目在合同架构和物权保障工具的运用上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实践范式,其中不少机制可供国内同类项目参考借鉴。
(一) 物权保障
如前述青湾升压站案所示,“补偿费”性质界定不清导致共用方对升压站附属设施的权利缺乏明确依据。同时,共用方对升压站乃至相关场地的使用权仅停留在合同层面,面对产权方转让资产或进入破产程序时缺乏对抗效力。
德国实践提供了更优的解决方案:除了债权安排(即各方签署关于共用并网基础设施的协议)之外,同步设立物权保障,即由升压站业主为各共用方在升压站所在不动产上设立按份用益权(Quoten-Nießbrauch),并在地籍簿上完成登记。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与用益权功能最为接近的制度工具是《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第372条至第385条),国内共用升压站项目也可考虑在共用协议安排之外,以升压站场地为供役地、各共用方电站场地为需役地,另行签署地役权合同并设立和登记地役权。经登记的地役权可有效对抗供役地产权转让(《民法典》第374条)和供役地权利人的破产清算,为共用方提供超越合同债权的保障。但是,在实务操作层面,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相比,地役权在国内的登记实践相对较少,特别是在新能源领域的地役权登记几乎没有成熟先例,因此,此路径在实操中的可行性,仍有待于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实践确认。
(二) 运维费用的分摊机制
如前述案例所示,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无法覆盖升压站长期运维需求。当突发事件(如暴雨坍塌)导致维修费用发生时,因缺乏事先约定的分摊机制,被迫诉诸司法、由法官依公平原则酌定。
而在德国的共用协议中,通常通过三层费用架构的设计将升压站全生命周期的各类费用纳入合同框架:
(1) 建设费用:升压站的建设成本由各共用方按其接入容量占升压站总接入容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2) 年度运维费用:升压站的年度运行、维护、保养、维修和管理费用按照成本加成法(cost-plus method)或其他约定的定价方法计算,由各共用方按其接入容量占升压站总接入容量的比例进行分摊。结算方式为每年初按预期费用提前开票收取,年末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多退少补,升压站业主需向共用方提供年度费用计算明细和相应凭证;
(3) 非预期维修准备金:德国共用协议要求各共用方每年向升压站业主设立的独立准备金账户缴付一定金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封顶金额后停止缴付。该准备金专用于覆盖不可预见的维修费用(如本案中暴雨导致的护坡修复即属此类情形)。若准备金被动用,共用方需恢复或继续缴付至封顶金额;协议终止时,升压站业主需将准备金账户的正余额退还共用方。
就青湾升压站案,如各方在共用协议中事先约定了非预期维修准备金制度,对升压站产权方而言,41万元的护坡修复费用即可根据共用协议的约定,直接从准备金中支取,无需对簿公堂。德国共用协议中的三层架构的设计,特别是非预期维修准备金机制,既可缓解升压站产权方先行垫付的资金压力,又可避免事后协商分摊费用时各方推诿扯皮的困境,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
(三) 损失赔偿的量化
如前文所述,国内司法机关对发电收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支持态度审慎,核心障碍在于发电收益受光照、天气等多因素影响,量化难度大。
德国实践同样面临类似挑战,合同中的赔偿条款常因表述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为此,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在共用协议中直接嵌入损失计算公式。例如,可明确约定:损失电量=中断时段同期平均辐照量×装机容量×系统效率PR值;损失金额=损失电量×项目适用电价。通过此种方式,用明确的数学公式取代“合理损失”“适当补偿”等模糊表述,使得合同条款本身即能提供直接、客观的损失计算依据,减少未来争议的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