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在电力领域,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对于促进能源结构的转型至关重要。新型经营主体既包括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如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也包括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等具有灵活调节能力的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它们能够更好地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需求,提高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的就近就地消纳,从而推动能源结构向更加清洁、低碳的方向转型。
新型经营主体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和系统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新型经营主体能够实现电力、电量的灵活调节,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增强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特别是在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新型经营主体能够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此外,通过智能微电网和虚拟电厂的建设,可以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减少对传统电网的依赖,增强电力供应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还有助于推动电力市场的改革和新业态的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鼓励其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优化市场注册和交易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这不仅能够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力行业的创新和升级。同时,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也为电力市场引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如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这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能源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动态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明确了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包括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如分布式光伏、储能、虚拟电厂等。这些主体将被鼓励参与电力市场,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并公平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新型经营主体将平等参与电力市场,简化注册流程,并在电力交易中享受便利。意见强调新型经营主体在调度运行管理中的地位,要求其满足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并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的提供。各地可根据系统调节需求降低调节容量门槛。在结算方面,运营机构需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结算服务,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的结算将由电网企业负责。电网企业需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网或平台接入服务,简化接网流程。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此外,意见还提出探索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并增强企业绿电消费的国际认可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12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要求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42号)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持续动态管理、抓好项目管理,推动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工作尽快取得实效,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可商业化运营的农村能源革命新模式,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乡村振兴。第二批试点名单共包括辽宁省、江西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八个省(直辖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会议确定,明年将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营造绿色低碳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培育绿色建筑等新的增长点。此外,会议还提出要推动“三北”工程标志性战役取得重要成果,加快“沙戈荒”新能源基地的建设。同时,将建立一批零碳园区,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并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及碳标识认证制度。此外,将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并制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将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工程,并加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的建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就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2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就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废止文件共8个,分别为:《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1〕396号);《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73号);《关于印发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县级规划大纲指南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3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930号);《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施意见》(国能发资质〔2018〕66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国能综通资质〔2018〕196号);《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33号);《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国能综通资质〔2019〕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7号),取代原2014年14号令。
随着网络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电力监控系统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防护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对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适应新的技术发展和业务需求。
规定明确了电力监控系统的范围,包括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等环节的监控系统。对电力监控系统进行了安全分区,包括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并明确了各分区的安全要求。强化了安全接入区的防护要求,包括加密认证、安全监测等技术措施。补充了安全免疫、态势感知、动态评估和备用应急措施,以提高电力监控系统的技术防护能力。定义了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的范围,并明确了其安全防护要求。明确了不同主体在技术监督中的工作要求,并增加了技术监督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
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12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旨在规范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及应用指南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准则详细阐述了企业应披露的四个核心要素: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这些要素涵盖了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企业的战略规划和方法,以及企业如何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此外,还包括企业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绩效的指标和目标。企业还需遵循其他披露要求,如报告期间的一致性、可比数值的披露、合规声明以及对某些敏感信息的豁免。通过这些规定,准则旨在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指引旨在规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提升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预期。指引在科学、合理、完整地反映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框架、竞争分析思路和竞争影响评估因素的同时,积极回应审查实践中经营者反映较多的问题、部分重点复杂问题及并购审查领域新问题。
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审查3,000多起涉及横向经营者集中的案件,约占总案件量一半,积累了丰富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经验。指引有助于健全我国反垄断规则制度、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并购提供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统一性、规范化和透明度,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市场动态
国家能源局发布11月份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
11月份,全社会用电量7,84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8%。从分产业用电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0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6%;第二产业用电量5,39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第三产业用电量1,38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7%;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96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
1—11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89,68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发电量为85,687亿千瓦时。从分产业用电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2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第二产业用电量58,12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3%;第三产业用电量16,69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4%;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3,62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6%。
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超5亿千瓦
最新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风电装机容量已超5亿千瓦,占全球风电总装机的50%。今年前十个月,我国风力发电量超7,580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十分之一左右。在产业链方面,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风电装备制造基地,我国风电机组、叶片、发电机产能分别占全球市场的60%、64%、73%。2023年,全球新增装机前5名风机供应商中,有4家来自中国,累计出口风电机组671台。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全线贯通!实现“北气南下”直抵东三省、京津冀、长三角地区
12月2日,我国单管输气量最大的天然气管道——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全线贯通。从建设到运营,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关键设备和核心控制系统,全面实现了国产化。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是我国四大能源战略通道中东北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北起黑龙江黑河,南至上海,途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长5,111公里,分黑龙江黑河—吉林长岭、吉林长岭—河北永清、河北永清—上海三段建设。自2019年12月黑龙江黑河—吉林长岭段率先投产通气以来,中俄东线吉林长岭至江苏泰兴各段先后投产通气,输送的天然气从首年的50亿立方米逐年攀升至2024年的300亿立方米,本次投产通气的南通—甪直段,是中俄东线南段最后一段新建管道,实现“北气南下”直抵上海,并通过与西气东输管道系统联通,进一步覆盖浙江、安徽等地。
我国核电在运在建规模升至世界第一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我国在运和核准在建核电机组装机约1.13亿千瓦,规模升至世界第一。2025年,我国将核准开工一批条件成熟的沿海核电项目,稳步推进在建核电工程建设。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4年11月份能源生产情况
12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4年11月份能源生产情况。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以下简称规上工业)原煤、原油、天然气、电力生产平稳增长。
原煤生产稳定增长。11月份,规上工业原煤产量4.3亿吨,同比增长1.8%;日均产量1426.6万吨。进口煤炭5498万吨,同比增长26.4%。1—11月份,规上工业原煤产量43.2亿吨,同比增长1.2%。进口煤炭4.9亿吨,同比增长14.8%。
原油生产保持增长。11月份,规上工业原油产量1725万吨,同比增长0.2%;日均产量57.5万吨。进口原油4852万吨,同比增长14.4%。1—11月份,规上工业原油产量19492万吨,同比增长1.9%。进口原油50559万吨,同比下降1.9%。原油加工由降转增。11月份,规上工业原油加工量5851万吨,同比增长0.2%,10月份为下降4.6%;日均加工195.0万吨。1—11月份,规上工业原油加工量64910万吨,同比下降1.8%。
天然气生产稳步增长。11月份,规上工业天然气产量207亿立方米,同比增长3.1%;日均产量6.9亿立方米。进口天然气1080万吨,同比下降0.8%。1—11月份,规上工业天然气产量224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6.4%。进口天然气12024万吨,同比增长12.0%。
规上工业电力生产平稳增长。11月份,规上工业发电量749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9%;规上工业日均发电249.8亿千瓦时。1—11月份,规上工业发电量8568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分品种看,11月份,规上工业火电、太阳能发电增速回落,水电降幅收窄,核电增速加快,风电由增转降。其中,规上工业火电同比增长1.4%,增速比10月份回落0.4个百分点;规上工业水电下降1.9%,降幅比10月份收窄13.0个百分点;规上工业核电增长3.1%,增速比10月份加快0.9个百分点;规上工业风电下降3.3%,10月份为增长34.0%;规上工业太阳能发电增长10.3%,增速比10月份回落2.3个百分点。
我国自主研制核电关键装备“核柴一号”问世
12月16日,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站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核柴一号”在上海正式发布。该发电机组多项核心性能指标、可靠性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志着我国首次完全具备核电站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自主设计及制造能力。
2021年,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牵头启动核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自主化研发,整合数十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优势资源开展创新攻关,相继完成18项重大技术改进,解决128项关键技术问题,研发过程中形成26项技术专利,完成1000小时可靠性试验,实现核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核柴一号”的自主研发。据了解,“核柴一号”具备启动快速可靠、平均无故障时间大于2000小时、平均修复时间小于10小时、集成化和智能化程度高等特点。
今年资本市场上新能源行业最大的一单私募股权融资
12月17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国新、中国邮政、中国太平、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南方电网等5家企业在集团公司总部签署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这是中国华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权益融资,也是今年资本市场上新能源行业最大的一单私募股权融资,是中国华能新能源事业的重大里程碑。根据协议,国新发展、中邮保险、太平人寿、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南网能创5家股东共同出资150亿元,向华能新能源公司增资。
全国首艘内河氢能集装箱船在浙江嘉兴成功下水
12月18日,全国首艘内河64标箱氢燃料电池动力集装箱船舶“东方氢港”号在浙江嘉兴成功下水。船舶总长64.5米,载货量为64标箱,约1450吨,采用2套240kW氢燃料电池组作为唯一电源,续航能力达380公里,绿色环保,零排放零污染,相比传统燃油动力船,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700吨。“东方氢港”号计划明年用于嘉兴乍浦港到杭州下沙港内河运输航线,打造全国首条绿色氢能内河集装箱运输专线,进一步助推氢能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
三、前沿观察
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背景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迫切需求,加之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占比已超过一半的现实,我国在电力领域正积极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不仅有效提升了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还确保了电力的安全供应。
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
为了促进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其中,近期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便是重要举措之一。《指导意见》从三大方面出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一是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要求电网企业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并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三是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此外,在市场机制方面,《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储能价格机制,对实行两部制电价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在规定期限内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这些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的建立,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市场机会,推动了电力行业的创新发展和能源转型。
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3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达到3.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7%,其中,新能源市场交易电量达到1.2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3%,新能源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比重逐年增加,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潜力。
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趋势
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将呈现几个明显的趋势。首先,技术创新是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动力,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及国家能源局的系列政策都在鼓励智能微电网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发展,以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此外,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将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多的发展机遇。《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建立和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特性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最后,电力市场的参与者将更加多元化,新型经营主体将通过聚合分布式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和消纳。
根据国家能源局信息,全国电力市场注册经营主体已由2016年的4.2万家增长至2024年的74.3万家,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以及智能微电网等经营主体纷纷进入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比重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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