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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实施一周年 | 《能源法》对各能源领域立法的影响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总纲领”,其实施一周年以来,凭借统领性规定为能源领域立法划定方向、奠定基础,推动电力与可再生能源、油气、核能等细分领域立法修法工作多点突破、纵深推进。

本文系统回顾了《能源法》实施一周年以来对能源各领域立法活动产生的实际影响。在统领性层面,推动了能源规划管理、信用体系及数据安全等配套办法的出台;在电力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加速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构建、绿证交易机制完善及新能源消纳政策落地;在油气领域,强化了管网公平开放与基础设施监管;在核能领域,则与新施行的《原子能法》形成协同,填补核燃料循环等制度空白。

《能源法》作为能源法律体系中的“总纲领”,集中体现的是能源领域的共性法律制度。在《能源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有必要回顾过去一年《能源法》对各个细分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立法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01.统领性规定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能源法》设专章对能源规划进行了统领性规定。

202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发布了《能源规划管理办法》,对能源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和发布实施等内容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能源规划作为国家“十五五”规划中关于能源安全与绿色转型等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纲领和专业实施方案,对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久的能源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能源法》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2025年10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1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涵盖信用信息收集、信息披露、信用修复等内容,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另外,《能源法》对能源储备、能源预警、能源监管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25年12月,国家能源局还发布了《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能源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数据安全方面,能源企业要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到能源数据安全合规。

 

02.电力与可再生能源领域

(一)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能源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

在《能源法》实施前,中央已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目标在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2025年既是《能源法》实施的起始之年,也是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关键之年。

202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现货市场建设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范围、统筹做好各类市场机制衔接、提升电力现货市场运营保障能力,并明确2025年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时间表。

202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促进市场建设纵深推进,并在现货市场交易机制、中长期市场交易机制、辅助服务市场体系、容量补偿机制、零售市场、市场干预与处置机制、市场运营能力、市场秩序监管八方面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在《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颁布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前者主要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后者进一步完善计量数据管理标准化,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等各类市场成员结算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发布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四个办法,对输配电价定价体系进行了重大完善,保障了电网企业可持续发展,又促进了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用户利益保护。

另外,《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202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全国电力应急机制,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二)可再生能源方面

《能源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配套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和增量项目分类施策。

容量电价机制方面,2025年8月发布的《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推动完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容量电价机制,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2025年10月发布了《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提出创新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价格机制,并明确健全完善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资源容量电价机制。

《能源法》明确提出建立绿电绿证交易机制。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为未来几年内绿证交易发展从市场供给、消费需求、交易机制、应用场景、绿证走出去等方面提出十七条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措施。

在激发绿证消费需求方面,202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印发《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绿证强制消费要求。2025年11月,国家能源局重磅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绿证核发“全覆盖”,构建了从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到监管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对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03.油气领域

《能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管输和销售分开,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干线管道、省内和省际管网均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做出了要求。《能源法》的实施为油气管网公平开放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去年正式修订发布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

202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油气体制改革精神和《能源法》要求,为管网独立运营后的市场秩序确立了新规则。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对不落实能源规划、违规建设、未按要求实行管输与销售分开、不提供或拒绝开放服务等9类行为首次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增强了约束力和执行力。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作为《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共同构建起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高效统筹与公平开放的双重保障,推动形成全国“一张网”协同发展格局。

 

04.核能领域

核能作为我国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转型、服务民生福祉的核心力量,在法律体系上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进行规制。

随着《能源法》的施行,我国原子能领域也诞生了该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已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覆盖了原子能研究、开发、利用的全链条,填补了核燃料循环、核聚变监管、核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制度空白。

 

05.结语

目前,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以《能源法》为统领,各能源领域如《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原子能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若干单行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较为完整系统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能源领域许多现行单行法已经实施十多年了,近年来能源市场发展迅速,行业变革呼吁能源立法修法加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明确,“十五五”期间,要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推进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着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源强国。

随着《能源法》顶层设计的实施,各能源领域立法修法有了更加有力的法理支撑,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的时间里,国家将出台更多相关能源法规制度和政策,构建系统完备、有效衔接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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