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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时代能源行业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以下简称“‘双碳’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部分,也专门强调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这涉及能源利用与消费、能源转型、能源安全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领域,凸显了能源行业与“双碳”目标实现,乃至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密切关系。

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我国能源结构正面临着深刻的转型,非化石能源对传统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正在加速,这一转型过程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2025年4月30日,5编1188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为能源行业所涉及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提供了契机,也将对能源行业的法律服务产生深远影响。

 

一、法典时代能源行业法律服务的机遇

 

一直以来,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天然矛盾。能源的不合理开发方式、不科学的利用方式、粗放的发展方式与消费习惯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等“负外部性”,难以完全交由市场机制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需要通过政策、法律等规制手段来规范和引导能源行业的发展,确保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能源行业法律服务需求现状

当前,我国选择“适度法典化”模式来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该模式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与能源行业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共通性和综合性法律制度纳入法典,同时保留部分关于生态要素、生态系统、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单行法,并引入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新兴法治需求。这样既增强了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性,又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不仅解决了单行法时代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分散化、碎片化的问题,还有效避免了传统法典可能出现的机械僵化弊端。通过适度法典化,能源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规范得以进行系统性整合,使得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延伸的各个环节能够在统一的法治框架下运行。

法典草案在总则编中明确规定“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4条第1款),并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确定为基本原则。在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等部分,将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全链条的生态环境规则纳入统一框架,同时为能源行业专属规范保留了适用空间,形成了“通用规则+特别规则”的协同体系。特别是在“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法典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将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尚未上升为法律的有效制度与实践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予以法律化,并作出了相应的引领性、原则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了原则、奠定了基础,也预留了发展空间。

 

2025年6月,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主办“全绿以赴、化碳为零”六五环境日主题研讨会

 

随着法典草案的公布,可以预测今后将从需求侧和供给侧对能源行业的法律服务市场产生巨大影响,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带来诸多新兴业务机会。根据笔者多年在能源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能源行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多集中于如何满足能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环境保护义务以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但能源品种多样,不同能源的发展阶段、类型、体量及作用各异,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多有不同。比如火电项目作为传统能源项目,其生态环境法律风险更多集中在生产运营阶段的污染防治方面,如达标排放、环保设施管理、固体废物处置等。近年来,因水电项目“未批先建”以及在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频发。在项目前期,水电项目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流域规划、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置许可的获取方面;建设阶段则主要集中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水土、森林、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要素所产生的污染及破坏等问题上。而新能源项目作为清洁能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更多集中在项目建设阶段,如项目选址是否满足地方“三区三线”的规划要求,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等风险。

此外,除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常规法律服务需求外,受“双碳”目标驱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相关的法律服务需求迅速成为能源行业法律服务市场的焦点。以碳排放权为例,其所涉及的法律服务需求涵盖立法及政策咨询、企业碳资产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履约管理、碳交易与碳金融、碳排放权争议解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等多个领域。然而,这些法律服务所依据的单行法及规范性文件普遍存在碎片化、分散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也使得能源行业的法律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二)能源行业法律服务面临的发展机遇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为能源行业的各类主体,尤其是能源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合规指引,同时也为法律服务行业从业者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是定制化合规服务。法典时代能源行业的环保合规要求将从单一的污染防治,拓展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等多维度系统治理的新阶段。由于不同类型能源企业面临的生态环境合规场景各异,法律服务机构需构建行业定制化服务体系以精准匹配企业需求。以火电企业这一传统能源领域的典型代表为例,其在废气处理等污染防治环节与碳减排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强关联性,亟须实现协同合规。对此,法律服务应聚焦“减污”与“降碳”的目标融合,协助火电企业制定系统性的协同合规策略,提供兼具实操性与前瞻性的专业支持。

二是新能源项目退役设备处理。近年来,我国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光伏产品、发电风机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不仅成为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更在全球绿色产业变革中彰显中国力量。与此同时,废旧动力电池以及废弃光伏组件与退役的风机叶片等业内称之为“新三样”的新型固体废物问题日益突出,如何科学、合规地拆解与处置正日益成为阻碍新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针对这一现实挑战,法典草案在第520条和第977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将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退役设备的处理责任明确归属于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与运营的企业主体。同时,进一步要求相关企业必须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企业,对废旧的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等废弃物进行有效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处理。此规定强调新能源企业在项目运营的全周期中,必须加大对废弃、退役设备规范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重视力度,主动担当起环保与社会责任,以保障新能源产业绿色发展理念得以切实执行与深化。这也为法律服务从业者提供了新的业务领域,新能源项目的法律服务将从项目前期、中期逐步扩展至项目后期。

三是碳排放权入典推动碳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典草案第1030条至第1035条对碳排放权作出了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同时新增了碳排放核算、足迹管理、监测体系等配套制度,为全国碳配额交易、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及稳定运行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可以预见,随着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碳交易的热度将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权的交易属性和金融属性将得到更充分的释放,碳金融法律服务、企业碳资产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履约管理等法律服务将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四是碳足迹认证相关法律服务。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持续提升,碳足迹作为衡量产品或服务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心指标,正逐步纳入国际贸易的评估体系。在对全球气候变化关注度持续攀升的背景下,多国已相继出台并逐步实施、完善碳足迹相关法规与标准,这既对企业绿色转型构成新挑战,也为碳足迹管理能力突出的企业提供了彰显社会责任与市场竞争力的舞台。当前,碳足迹管理已成为衡量国家与企业绿色发展水平的关键指标。2025年3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标志着我国首部全面性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文件出台,为推进我国绿色发展与低碳经济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法典草案第1045条对此作出规定,明确将推进国内碳足迹认证与国际规则的互认。但从当前实践来看,我国碳足迹认证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认证机构资质、报告合规性审查及与欧盟等地区碳足迹规则的衔接等方面,均需更多法律服务提供者的积极参与。

 

二、法典时代能源行业法律服务的挑战

 

法典草案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即将迈入法典化治理的新阶段。能源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全新挑战。这些挑战既源自法律本身的动态调整与创新探索,也源于能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特殊需求以及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复杂局面。

一是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服务障碍。法典草案在绿色低碳发展编有较多的具有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这预示着未来将有众多配套下位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来逐步细化、完善,但同时也揭示了在诸多具体规则尚未明确的过渡时期,法律服务提供者向能源行业提供优质服务将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挑战,有效满足客户的确定性需求变得困难。同时,这种状况或将削弱客户的服务体验与满意度,进而影响法律服务供给。

二是对跨领域专业能力的高要求。法典草案基本整合了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生态环境各项规范,并吸收了诸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能源行业特有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恰恰与环境科学、工程技术、能源技术密切相关。这要求希望从事或已经从事能源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与人员,须具备且不断提高将环境、工程、能源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相结合的跨领域专业能力与学习能力,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本土实践”到“全球治理”的挑战。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立法迈向系统法典化的新阶段,能源行业的法律服务随之面临从“本土实践”向“全球治理”跨越的深刻挑战。这意味着能源行业的法律服务不仅要适应国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还要紧跟国际能源治理的趋势和标准,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挑战。

 

三、法典时代能源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对挑战的解决之道

 

一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能源法律服务提供者要确保服务质量与提升服务效率,离不开对懂行业、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人才培养方面,对内能源法律服务提供者需尽快优化传统“传帮带”的人才培养方式,加大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优化团队构成;对外需积极加强与各类科研机构以及能源行业头部企业的合作,充分借助外部各类专业资源,提升现有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在人才引进方面,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基于现有人才构成,积极选聘兼具能源、环境专业背景的人才,构建复合型的人才梯队,并通过各类手段,不断提升服务团队的专业技能与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且高效的法律服务。

 

河北张家口草原天路风力发电(视觉中国供图)

 

二是构建并完善法律与行业强关联的知识体系。能源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应根据行业趋势、法律政策的变化,不断更新能源行业相关的知识体系。立足不同类型能源开发利用的特征,梳理、整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以及与能源行业密切相关的技术规范,在基本建立完备且系统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不断更新,从而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三是主动参与行业立法。能源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需要深入行业发展前沿,紧跟能源行业的最新商业模式和发展趋势。通过积极参与行业立法,为能源行业的系统治理提供专业法律建议,以此保证自身能够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及价值导向,为客户提供更符合实际需求、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服务,实现客户法律风险最小化、商业利益最大化。

四是推动服务标准化。能源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需不断深入分析、研判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梳理、学习、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并通过与行业协会及同行的密切合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服务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与相应的质量要求,形成能够充分响应客户需求的实务操作指南、合规指引等服务产品,以保障服务流程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性。

五是重视市场宣传。能源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应高度重视市场宣传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应注重通过采取多样化措施,逐步提高能源企业在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方面的理解和认知,深入挖掘企业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从而寻求更多发展机会,进一步拓展市场发展空间。如通过组织讲座、论坛等方式,向企业及社会普及能源行业的环境法律知识;持续提升专业素养与服务品质;积极参与能源行业论坛,加强与客户、同行的交流,以提高认知与影响力等。

综上,法典草案的公布将对能源行业的绿色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不仅为能源行业法律服务创造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对能源行业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如何在挑战中把握机遇,这是能源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必须不断深思并持续践行的重要课题。能源行业及各领域法律服务提供者应紧紧把握法典编纂的重大契机,积极为法典编纂建言献策,紧密追踪行业动态,以卓越的法律服务助力能源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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