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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CPA最新《调查与执法指南》十问十答:中国“走出去”企业必读

前言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绝非陌生概念。作为美国“长臂管辖”的典范工具,其域外效力不仅直接约束在美上市、经营或发生交易行为的中国企业,更常以“合规承诺”形式被嵌入国际合作的“习惯性格式条款”,迫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跨境贸易及国际工程合作中被动承受严苛义务。

当前,特朗普政府通过第14209号行政命令(EO 14209)【1】及2025年新《FCPA调查与执法指南》(Guidelines for Investigations and Enforcement of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以下简称“《指南》”),将执法资源精准聚焦于涉及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竞争及跨国犯罪的腐败行为。这一转向使FCPA进一步沦为大国博弈的合规武器——中国企业在能源、基建、科技等敏感领域的合规风险被指数级放大,甚至可能因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指控或地缘政治关联遭遇针对性执法。

在此背景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如何穿透法律文本的复杂性,精准识别雷区、构建防御体系、化解长臂风险?本文以十问十答形式,直击新规核心、适用场景及实操对策,为中国企业提供关键合规行动适配指南。

 

Q1:美国近期为何发布新的FCPA《指南》?背景是什么?

A1:美国时间2025年2月10日,特朗普签署EO 14209号行政命令,暂停启动新的FCPA调查,并指令司法部长在180天内(可延期)全面审查并更新FCPA执法政策和指南。美国政府认为自1977年FCPA颁布以来,其适用范围被系统性地、且日益超出合理边界地滥用,这种滥用行为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因此通过此行政命令重新界定FCPA执法边界,使其更聚焦于服务美国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避免资源过度消耗于对美国企业常规海外商业行为的审查。在此背景下,美国司法部于2025年6月10日正式发布新《指南》,标志着FCPA执法政策的重启与聚焦。

 

Q2:新《指南》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A2:《指南》的核心目标是优化配置FCPA执法资源,将其更集中地投向:

· 守卫美国国家利益安全,重点保护涉及关键基础设施与战略资源的领域;

· 斩断跨国犯罪链条,集中打击与跨国犯罪组织(TCOs)及国际贩毒集团运作、洗钱的系统性腐败;

· 优先调查通过行贿排挤美国企业获取商业机会的行为,保障美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Q3:《指南》明确了哪些启动FCPA调查或起诉的优先考量因素?

A3:《指南》以非穷尽列举方式,提出四类核心优先考量因素:

首要打击跨国犯罪集团与毒枭组织:该考量因素和美国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将国际贩毒集团(Cartels)和跨国犯罪组织(TCOs)列为外国恐怖组织或特别指定全球恐怖分子(SDGTs)的第14157号总统令密切相关。此外,美国总检察长于2025年2月5日亦发布指令,要求FCPA小组优先打击与跨国犯罪集团和毒枭组织有关的腐败行为。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将成为FCPA调查的优先事项:涉案行贿行为是否与跨国犯罪集团的运作有关;是否作为犯罪集团洗钱的空壳公司或中介人;涉案的外国政府人员或国企员工是否与犯罪组织存在关联。

保障美国企业的公平竞争机会:美国司法部(DOJ)将优先调查和起诉那些通过行贿排挤美国企业参与竞争的腐败行为。核心考量包括:是否有特定、可识别的美国企业或公民在特定交易中因他人行贿而遭受不公待遇;是否有外国官员以勒索方式要求贿赂,侵害美国利益,即根据美国《外国勒索预防法》(Foreign Extortion Prevention Act),判断此类“索贿”行为本身是否亦构成可独立起诉的犯罪。

服务美国国家安全:《指南》指出,若行贿行为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矿产、港口、国防或情报领域,或导致战略资源流向潜在对手国家,即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FCPA执法将聚焦以下高风险领域:国防、能源、关键矿产与高技术领域;深水港口、跨国交通枢纽等战略性资产;与对手国家的重大经济博弈领域。由此可见,通过该方式,FCPA即在某种程度上升为国家安全的“非传统武器”。

避免因“常规商业实践”误罚美企:《指南》强调优先处理有明显腐败意图、较大贿赂金额、隐瞒行为、或妨碍司法等严重行为案件的调查,对以下情况应慎重处理:金额极小、用于加快行政流程的“便利性付款”(FCPA已有明文豁免);合理、真实、合法的商务支出(若符合他国成文法);习惯上接受的企业礼遇行为,若无明显腐败意图与掩饰行为。

 

Q4:这些考量因素是启动调查的必要条件吗?美国司法部如何决策?

A4:不是必要条件,也非穷尽。《指南》强调:任何单一因素均非决定是否立案、启动调查或起诉的必要或决定性条件。美国司法部将根据个案整体情况,综合评估多项因素后做出决定。符合优先情形的案件可能被优先处理,但不符合优先情形的案件若性质恶劣或涉其他重大关切,仍可能被调查。

 

Q5:新《指南》下,哪些中国“走出去”企业面临更高的FCPA风险?

A5笔者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初步理解,以下几类中国企业风险显著上升:

在美上市或发行证券的中概股公司:受FCPA直接管辖,财务报表及海外业务面临严格审查。

在美国设有子公司、分支机构或雇员的公司:其美国关联实体行为(如签订的海外EPC合同、设备采购协议中的付款行为)可触发“长臂管辖”。

业务涉及《指南》高风险战略性行业(能源、矿产、港口、国防、高科技)且与美国企业存在直接竞争的公司:如参与油气开发或炼化、跨境电网或管道建设、深水港LNG接收站等项目的企业。

业务活动(含行受贿)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公司或个人:因属地管辖原则受FCPA直接管辖。

在跨国犯罪组织活跃地区(如拉美产油区)运营或合作伙伴背景复杂的公司:存在被关联TCOs、海外腐败、洗钱等风险。

签订含“美式合规霸王条款”国际协议的企业:与美国跨国公司、机构合作的融资协议(如世行贷款)、技术许可合同中,往往强制要求遵守FCPA,赋予美方单方审计权及巨额违约索赔权。

 

Q6:中国企业应如何加强对国际合作中第三方的风险管控?

A6:建议对合作第三方实施风险分级,并进行深度持续的尽职调查,具体如下:

评估风险等级:根据业务性质、地域、第三方在项目中承担的作用综合评估风险,高风险第三方(如代理商、顾问、高风险地区供应商)需重点审查。

核查核心信息核查最终实益所有人、背景声誉(涉诉、制裁名单)、是否关联犯罪组织或敏感实体、佣金结构的合理性等。

设置合同条款:合同中明确严格反腐败条款、合规承诺及审计权。

持续监控:高风险第三方建议进行定期复审,同时在业务过程中关注其行为异常。

 

Q7:如何清晰界定和管理“常规商业实践”(如礼品、招待、便利支付),避免触碰红线?

A7:建议“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制定精细化的反商业贿赂及反海外腐败合规政策并严格执行:

明确政策边界:清晰规定允许的礼品/招待类型、单次及年度价值上限、频率、适用对象(尤其针对外国官员)、事前审批层级。绝对禁止现金、奢侈礼品/娱乐。

严管“便利性支付”:仅限于法律明确豁免的小额支付,用于加速日常政府程序(如通关、签证)。必须事先审批,详尽记录(时间、地点、金额、事由、收款人信息),并定期审查其必要性。

强化报销管控:所有涉及政府官员的商务支出需事前审批,提供详细说明及原始凭证。合规部门或内审需定期抽样复核,警惕无实质目的或异常费用。

 

Q8:当国际合同(如联合开发协议、跨境采购协议、EPC总包合同等)强制要求中国企业遵守FCPA并赋予外方无限审计权时,如何通过条款谈判与执行降低风险?

A8:应对此类霸王条款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权限和标准考虑采取“三重防御”策略,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定义各层级触发标准及范围,避免外方滥用“无因审计”。

限定条款范围(Scope Limitation):谈判时将“FCPA合规义务”严格限定于受美国管辖的行为(如使用美元结算、雇佣美籍员工),并书面排除纯第三国业务。审计权的履行可以要求增加“合规合理性”但书,如“在遵守中国法律及数据出境限制前提下履行审计义务”。

拆分审计权层级(Tiered Audit Rights):可将涉FCPA风险划分不同等级,并对审计触发条件和范围进行细化约定。比如常规类风险,仅限项目直接相关财务报表类文件的年度例行检查;中等风险,如存在可疑付款线索,则可扩展至对特定交易凭证的查阅;高风险,比如收到美国司法部(DOJ)或其他国家执法机构的正式调查通知,可在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政府事前审批后,再行提供更多资料。

构建证据防火墙(Evidence Firewall):为美资合作项目或者可能触发FCPA长臂管辖的项目设立独立账簿及银行账户,物理隔离其他国别项目资金流;所有涉及非美项目的合规记录(如尽调报告、付款凭证)存储于中国境内服务器,调取需满足我国关于保密、数据安全、跨境传输、司法协助等法律法规要求。

 

Q9:在境外项目中遇到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外国官员“索贿”应如何处理?如何保留证据?

A9:建议建立标准化应对与证据留存机制,做好员工合规培训和宣贯:

明确禁令与报告渠道:员工培训要强调严格禁止支付索贿,并知晓安全、保密的内部报告流程(如直达合规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的热线或邮箱)。

记录与报告:要求员工遇索贿时立即报告并详细记录,包括不限于时间、地点、人物、具体要求、沟通方式/记录。

系统性证据留存:保留证明交易商业合理性、价格公平性(如比价文件、成本分析)及遭遇不当索求(如邮件、即时通讯截图、通话记录及录音、会议纪要)的证据。若在竞争性项目中,建议保留完整的投标文件和决策记录。

 

Q10:针对高风险领域的能源矿产类战略项目(如油气田、锂钴矿、跨境电网等),企业如何升级FCPA合规特别措施?

A10建议建立全链条、主权意识优先的合规管控机制,重点落实:

事前敏感交易审查:对涉及战略性行业、敏感地域或与美国企业竞争的关键交易或投标,在签约或投标前,开展专项反腐败及地缘政治风险评估,评估政权稳定性、美国制裁(如人权、腐败等)关联度。

增强过程监控:对此类交易实施更高频率的财务审计和独立现场合规检查。在关键决策点(如付款、合同变更)设置强制合规审批节点。

增加供应链全链条ESG穿透管理:识别海外投资并购、跨境贸易及国际工程合作项目各环节FCPA高风险节点,在可研报告中标注强制审核点。实施高风险国家及地区的特别审计,要求境外供应商提交经双方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验证的ESG报告,审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根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要求,切实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和ESG建设融入企业治理体系的总体框架。

动态跟踪与更新:持续跟踪美国FCPA最新执法政策、案例及解读(如美国DOJ意见、暂缓起诉协议(DPA)和不起诉协议(NPA)等)。定期全面审查更新反商业贿赂及反海外腐败的合规政策、培训内容,确保适配企业所涉主要司法管辖区的最新立法执法动向。进行常态化、分层级的员工培训,重点覆盖监管要求变化、高风险识别、公司政策及报告流程。

 

【1】全称为《关于暂停执行<反海外腐败法>(FCPA)以加强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Pausing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Enforcement to Further American Economic and Nation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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