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海装”,其前身为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9日,隶属于中船重工集团公司,是国家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平台建设单位,专业从事风电装备研制及其系统总成和风电场工程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目前中国海装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成为中国风电整机厂商前五强、全球陆上风电整机厂商前十强。HZ111-2.0MW风电机组跻身“2015年全球风机成交量TOP10机型”。中国海装是“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正在为120多个风场提供优质运维服务,能为全球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但是,中国海装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公司负债108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81.99%,这不仅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也制约了公司的发展。
此次中国海装增资目的是为了置换带息债务融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经营效益。此举是推动中船重工集团公司打造“军民融合、技术领先、产融一体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落实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精神。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信息,中国海装目前共有22名股东,控股股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持有33.4355%的股份,其余股东大部分为中船重工集团下属企业。
本次混改模式为“增资扩股”,未对战略投资人数量进行限制,本次拟新增注册资本不高于120000万股,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为0-59.8%,增资完成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合计持股不低于33%,且仍为中国海装实际控制人,新增股东合计持股不超过59.80%,且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5%的持股限额。
本次增资完成若按新增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上限计算,中国海装股权结构如下图: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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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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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包含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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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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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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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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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增资扩股方式置换带息债务融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企业负债由不带息的经营性负债及带息负债两部分组成。不带息负债是指企业赊销形成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带息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票据、应付利息等。带息负债来源于企业为满足大规模发展及开展投资等活动进行的筹资。带息负债率是企业的带息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偿债压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分类分行业约束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考核国企降杠杆减负债成效,确保2020年末,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比2017年年末降2%左右。《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要充分运用国有资本投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国有企业充分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本次增资项目充分契合了《意见》中关于约束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考核国企降杠杆减负债的主题,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引入民营资本,置换带息债务融资,如果107104.478万元增资全部完成,中国海装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到75.59%,将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充分释放企业经营活力。
(二)战略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信息,中国海装此次增资项目投资人资格条件设置较为严格,从投资人资信状况、行业背景、资金来源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中国海装增资战略投资人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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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进一步稳固上、下游产业协同关系,以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壮大,本次增资的意向投资人应至少满足以下两类投资人之一所列资格条件,并对照该类投资者认购限额做出认购意向。
A类:产业协同类。(1)意向投资人自身或其实际控制人应为电力或新能源行业企业,具备电力或新能源行业先进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成熟的产能及销售渠道等。(2)意向投资人应同增资人在主营业务方面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或未来有可能同增资人建立合作关系,并已有可供双方认可的合作框架或意向性文件。该类投资者单一(含一致行动人)认购股数不得超过9000万股,拟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亿元,且最终持股不得高于5%。
B类:普通投资者。包括各类财务投资机构或产业投资基金,以及虽为能源电力企业,但近三年内未同增资企业签订任何销售或购买协议,并目前或未来不会与增资人发送任何销售、采购或上下游服务方面的交易。该类投资者单一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且不得高于20亿元,最终持股不得超过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旗下企业合计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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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向投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清晰,且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供2015-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准;新成立公司可不提供审计报告,但须提供股东实缴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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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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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向投资人须符合证监会对公司股东的有关要求,包括不得存在代持行为,不得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等,并作出书面承诺;意向投资人须提供股东情况(穿透至投资人为自然人及国资部门为止)、控制的公司情况等资料。相关资料须通过增资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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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向投资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须已经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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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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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除了考虑战略投资者资金来源、资信状况、行业背景,与企业产业协同,能为企业带来项目或产品市场等重要资源同样是中国海装选择战略投资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在选择战略投资人时,中国海装将投资人分为产业协同类和普通投资者,产业协同类看中其行业背景,要求投资人自身或其实际控制人应为电力或新能源行业企业,且中国海装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普通投资者看中其财务背景,要求各类财务投资机构或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清晰,不得存在代持行为,且股权需穿透至为自然人及国资部门为止。
(三)以竞价遴选方式选择战略投资人
1.增资价格确定方式
将全部有效报价的合格意向投资人按照意向认购金额(每股认购价格*认购股份数)由高到低排序;意向认购金额相同的按照交纳保证金时间先后顺序排序。以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认购数达到本次最大增发股份数为限,在此范围内最低的认购价格确定为最终增资价格,在此范围内的意向投资人为入围投资人。
当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数量未超过本次最大增发股份数量时,以该等报价之最低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有效报价的意向投资人为入围投资人。
2.最终投资人及认购数量确定方式
当全部有效报价对应的认购数量超过本次增发上限的,则调减排名末位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直至达到本次增发上限为止,该等投资人即为最终投资人,调整后的认购数额即为最终认购数量;
当全部有效报价对应的认购数量达到且未超过本次增发上限的,则全部入围投资人即为最终投资人,对应认购数额即为最终认购数额。
我们理解,以竞价方式选择战略投资人具有操作便捷,程序少,可提升交易效率等优势。同时,可减少竞价过程中的人为控制,使交易过程更加客观,操作更加规范,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能够直观的体现投资者的资金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