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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视点 | 新《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对企业影响几何?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阳光律师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工作于2018年启动,2019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最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内容除文字表述方面润色以外还作出了较多的创新性改动,比如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等。


作为行政处罚的基础性法律,新法的颁布实施必然会对全国、各行业带来影响,而燃气作为与政府关联性紧密的行业,在近年来反垄断和价格合规的执法浪潮下更是不断的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风险,本文试以燃气行业为例,对相关的修订内容进行整理和解读。


一、新增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在原规定基础上新设两类行政处罚,分别是“通报批评”和“减低资质等级”,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处罚未来或将常见适用于施工、设计等区分资质高低的企业,燃气企业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目前并不具备该特征,因此并不适用该新设的行政处罚,而“通报批评”虽在整个行政处罚体系中较轻,但仍重于原有的“警告”处罚,且公开性更强,对燃气企业的声誉甚至特许经营的中期评估都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各地方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比如各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对当地燃气企业就有了更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除重视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还应关注当地的特别规定,及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对地方立法活动反馈意见,通过法律渠道表达企业的合理诉求。


二、完善了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在原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条文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明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从燃气行业历史过往来看,燃气企业通常都是受当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具备燃气管理职权的机构管理,同时基于燃气行业本身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特征,专业性较强,因此涉及行政处罚时主管部门通常较为谨慎,委托其他机构实施处罚的情况并不常见,作为燃气企业对此予以关注即可,如遇到委托实施处罚的情形,可以从委托程序上主张合法权益。


三、增设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在原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规定基础上新增了多种情形,包括“受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看出新规定在面对轻微违法行为和虽有违法行为但主动配合调查的立法态度是倾向于警示为主惩戒为辅,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主观恶性同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燃气行业中不乏因历史原因和潜在惯例等引起的违法调查,比如交叉补贴、开口费、气量补偿系数等具有典型行业特征的现象,虽然燃气企业面对这类行政处罚往往心有不甘,但在现行法规政策环境下还是不能过于墨守成规,应尽量创新经营思维,即使遇到违法调查,也应当积极作为运用法律手段争取处罚结果最小化。


此外新《行政处罚法》新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该条文与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性质不同,其主要意义在于规范行政处罚机构的行为,应做到具备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原《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被删除,可以明显看出新规定对程序违法导致处罚无效的要求更加严格,需要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相应降低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性要求。


四、明确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对于燃气企业而言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是把双刃剑。比如在发生特许经营纠纷过程中,侵权一方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范围抢夺用户市场,按照现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但并未规定处罚期限,导致实践中向主管部门举报后仍然会拖延时日,而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或将一定程度上避免主管部门的不作为现象。


五、新增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原则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至今仍影响着全国民众生活方式和各大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燃气企业也需在疫情期间开展保供及相关通气、缴费、安检等服务工作,但就在疫情最为紧张之时仍有个别企业没有充分配合政府的防控管制精神,对无法出门缴费的用户停气、要求用户限时集中办理系统和表具更新,在当时受到了督导整改。因此为充分发挥立法导向作用,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专门对此情形作出了额外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燃气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一环在未来面临突发情况时更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避免从重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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