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源政策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电力的地域。经国家审查批准的供电营业区是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办法》明确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主体、相关工作机制: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供电营业许可证”)。
《办法》强调,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供电营业分支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保供的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办法》指出,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为电力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规章。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电力交易主体进入电力市场,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完成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力交易主体办理市场注册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经济、技术、安全等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按照监管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分级分类监管。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规则》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制度规则遵循,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探索实践。2023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5.67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从2016年不到17%上升到61.4%。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规则不统一、地方保护、省份间壁垒等问题。
《规则》共分为11章、45条,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一是修改规章名称,与《电力监管条例》相关表述保持一致。二是调整有关市场范围、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表述。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改革“路线图”,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新兴机构和主体迅速发展,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第10号令中相关内容需进行调整。三是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四是完善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等定义和交易方式。根据交易周期将电能量交易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包括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电能量交易可通过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四)国家能源局就《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
根据《规则》,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规则》中明确了相关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负责政策设计和制定核发交易相关规则,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绿证交易机构负责交易平台建设和绿证交易组织,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等。
根据《规则》,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规存量水电项目上网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
《规则》明确,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绿证交易最小单位为1个,价格单位为元/个。绿证有效期为两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超过有效期或经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的绿证,核发机构应及时予以核销。
(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光伏治沙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推进荒漠化防治与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建设,促进光伏产业和防沙治沙融合发展,因地制宜、科学有序实施光伏治沙项目。
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将光伏开发与传统治沙相结合,开展光伏治沙项目建设,对于推进生态治理和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提出,光伏治沙项目场址原则上应在满足光伏电站建设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利用未经治理的沙化土地。综合当地气象、水资源、地质、地形、地貌和植被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场址范围和建设规模。
按照“以水定绿”的原则,在光伏电站场区范围内及其周边需要治理的区域,工程、生物措施相结合,科学制定防沙治沙方案或草原修复方案。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地区,优先选择抗寒、抗旱、耐盐碱的灌木、草种,合理确定林草植被初植密度,适度发展林沙产业、草产业和循环经济。
通知要求,光伏治沙电站建设总体上应按照电站与防沙治沙措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的原则统筹组织,防沙治沙或草原修复项目开工时间应不晚于光伏电站项目开工时间,光伏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生态修复项目建设。
同时,要建立废物回收利用机制,对于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或者达到使用寿命年限的光伏组件等要及时回收,高效处置再利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光伏治沙项目应做好生产生活用水及其他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保障必要的生态用水,持续巩固防沙治沙成果。在水资源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光伏治沙电站项目与生态经济、景观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同步做好相关配套产业规划和实施方案。
(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7方面政策举措。一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二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三是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四是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五是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六是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七是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修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办法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
办法着力解决特许经营领域民营企业入场难、项目实施不规范、政府履约诚信低等问题。此外,办法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强化特许经营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
(八)商务部发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共7章49条,涉及一般项目备案管理、特定项目立项批准、项目信息及时报告、实行业务分级管理、加强促进和监管等主要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简化程序,在线办理。二是明确时效,提供便利。对办理一般项目备案的,企业应在对外投标议标前或签约前在线填写备案表。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备案表后,企业可于3个工作日内打印备案回执。三是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对合同额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办理备案立项时,由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先开展会商,评估项目风险。四是处罚违规,规范秩序。对未按规定办理一般项目备案、特定项目立项,以及未按规定报告项目信息等情形,商务主管部门可对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九)自然资源部出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办法》共30条,主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聚焦在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并且已经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作了严格规范,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遵守事前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将失信管理措施严格限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环节,不与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相挂钩,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对其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对矿业权人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等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规定了有关整改程序,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
(十)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三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二、项目动态
(一)国家能源局公布1~4月份全社会用电量
国家能源局5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4月份全社会用电量741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5%;第二产业用电量517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2%;第三产业用电量12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8%。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87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9%。1至4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3077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发电量为29329亿千瓦时。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38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1%;第二产业用电量2021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5%;第三产业用电量550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466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8%。
(二)全国最大海上光伏电站⸺中核田湾200万千瓦滩涂光伏示范项目开工建设
5月19日,黄海海滨码头,伴随着一声响亮的“开工”号令,我国最大的海上光伏电站⸺中核田湾200万千瓦滩涂光伏示范项目在江苏连云港正式开工建设。该项目由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中核汇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预计于2024年9月首次并网,2025年全容量并网。
(三)全球首个陆上商用模块式小型核反应堆“玲龙一号”的主控室正式启动
近日,“玲龙一号”全球首堆核岛6kV配电系统中压母线(EMA/EMB)顺利完成首次送电,提前13天实现二级里程碑目标,为后续核岛用电设备的调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有力保障后续主控室可用、NCC等关键节点的顺利实现。
为确保核岛6kV配电系统的顺利运行,海南核电管理团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同现场各参建单位,成立核岛6kV可用专项组。通过各单位、各部门、各专业的紧密配合,针对重点制约项进行了每日跟踪,有效解决现场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在送电前进行了全面的模拟演练,为核岛6kV配电系统的成功送电提供有力支撑。
(四)防城港核电站4号机组投产发电,中广核“华龙一号”示范工程全面建成
2024年5月25日8时,随着168小时试运行试验圆满完成,中广核广西防城港核电站4号机组正式具备商业运行条件。随着该机组的投产发电,标志着中广核“华龙一号”示范工程全面建成。
防城港核电站二期工程3、4号机组采用我国自主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其中,防城港核电站3号机组已于2023年3月25日投产发电,从装料到商运零非计划停机停堆,首循能力因子达98.36%,创国内三代堆最优纪录。
防城港核电站4号机组于2016年12月23日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全面落实中广核“华龙一号”首堆经验反馈,在设计、安全管控、施工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实现了“华龙一号”示范机组“一台比一台好”的建设目标。“防城港核电站4号机组的投产发电,进一步验证了中广核‘华龙一号’技术的安全性、成熟性、先进性,为‘华龙一号’批量化建设积累了可借鉴、可复制的宝贵经验。”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蔡振介绍,中广核实现了“华龙一号”从技术研发、工程转化、到项目投产的全面落地,带动上下游5400多家核电设备企业实现400多项关键设备自主化,已具备核电整机设备100%国产化能力,有力促进我国核电产业链韧性和实力的提升。
中广核“华龙一号”示范工程两台机组年发电量可达180亿千瓦时,能够满足2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年度用电需求,每年可减少标煤消耗超543.6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483.2万吨,环保效益相当于植树造林超4万公顷,对促进广西能源绿色转型、保障能源安全供应、提升能源系统效率、保障“双碳”目标如期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五)华龙一号海外首台机组通过巴基斯坦验收
近日,中国出口海外的首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巴基斯坦卡拉奇核电2号(K-2)机组达到最终验收条件,中巴双方代表共同签署最终验收证书。至此,我国自主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出口海外的首台机组圆满收官,为中巴两国核能合作和铁杆友谊注入新动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增添新成果。
K-2机组是“一带一路”和中巴经济走廊上的标杆项目,采用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压水堆核电技术华龙一号,由中核集团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创造了国际三代核电海外首堆最短工期纪录和最佳建设业绩,在第二届“一带一路”能源部长会议上荣获能源国际合作最佳实践案例,是巴基斯坦第一台在投入商运后就实现连续运行100天的核电机组。
中巴核能合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三十多年来,双方携手建设的两大核电基地——恰希玛核电基地、卡拉奇核电基地,并于2023年实现恰希玛核电站5号机组破土动工、负挖,成为中巴核能合作的见证,也进一步推动了两国友谊。
(六)云南省首个百万千瓦级抽水蓄能电站开工
日前,中国电建“投建营”全产业链一体化投资开发的云南省首个百万千瓦级抽水蓄能电站——云南富民抽水蓄能电站正式开工。项目对促进滇中地区新能源消纳,加快推动当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距昆明市直线距离约53公里。电站总装机140万千瓦,总投资92.66亿元。设计年平均发电量14.54亿千瓦时。工程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开关站及补水系统等组成,是云南省首个通过核准的抽水蓄能项目。
(七)我国规模最大LNG运输船建造项目首制船交付
由中国船舶集团旗下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建造的全球首艘第五代“长恒系列”17.4万立方米大型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绿能瀛”号15日命名交付,较合同期提前5个月。
该船由我国创新研制,代表世界大型LNG运输船领域最高技术水平,也是我国规模最大LNG运输船建造项目的首制船。
“绿能瀛”号总长299米,型宽46.4米,型深26.25米,可装载17.4万立方米液化天然气,能够满足700万个家庭一个月的用气需求。它具有四大技术特点:快速性能好、综合能耗低,低温性能好、舱型兼容广,空船重量轻、载货能力强,操控运维巧、航线匹配佳。
三、上市公司简讯
(一)特斯拉上海储能超级工厂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开工
特斯拉上海储能工厂总占地面积约20万平方米,这也是特斯拉在美国本土外的首个储能超级工厂项目。特斯拉高级副总裁朱晓彤透露,特斯拉上海储能超级工厂预计2025年第一季度投产,投产后超大型储能电池Megapack产量将高达1万台,储能规模近40GWh。
(二)沪市主板公司业绩说明会“ESG”主题周正式开启
首场为清洁低碳行业专场,长江电力、华能水电、中国核电、三峡能源、国投电力、桂冠电力、广州发展7家上市公司亮相该场业绩说明会。近年来,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按下“加速键”,ESG信披数量显著增加,ESG信披质量不断改善。数据显示,2023年共计952家沪市主板公司披露ESG、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等专项报告,占比增长至56%。其中,上证50主板公司披露率100%,上证180主板公司披露率超九成,790家公司已连续3年以上披露ESG相关报告,超600家公司连续5年以上披露ESG相关报告。
四、能源案例选编
(一)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受到海南乐东县行政处罚
公司于2021年11月在千家镇建设光伏发电升压站,用地面积为0.5503公顷,该地块现状为板房、硬化地面,经现场勘测,板房占地面积为1513.43平方米,硬化地面为3450.28平方米。
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乐东县Ln2023-10号地块违法用地建设认定的函》(乐自然资函〔2024〕144号),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擅自在千家镇开工建设光伏发电站项目。经查《乐东黎族自治县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该项目用地现状为农用地0.5057公顷、建设用地0.0446公顷。经查《乐东黎族自治县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该项目用地现状为农用地0.5503公顷。
千家镇光伏项目,因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该局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字〔2022〕375号),一、责令在30日内,对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硬化区恢复原状;二、处人民币757712元罚款。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缴纳了罚款,于2022年12月22日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乐审服批函〔2022〕275号)。
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光伏发电升压站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占地面积为0.5503公顷的地块。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板房占地面积1513.43平方米,硬化地面3450.28平方米。
此决定于5月28日作出,尚处于行政复议期。
(二)陕西能投下属煤业公司受到国家矿山安监局行政处罚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麟北煤业因存在矿井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中未明确规定准备队风简回撤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矿井未按照《1012102工作面设备回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回撤作业、现场施工瓦斯钻两名工作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等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麟北煤业进行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佰柒拾陆万元整(¥3,760,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其中,针对存在矿井超定员组织生产事宜,责令麟北煤业停产整顿3天,对煤矿处人民币117万元罚款(¥1,170,000.00);针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事宜,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天,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瓦斯抽采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将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量配备到位,杜绝瓦斯高值持续超限,对煤矿处人民币167万元的罚款(¥1,670,000.00)。
编制:阳光时代ERE业务研发中心
联系:ere@sunshine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