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惠红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严重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极其恶劣,主要行为有:1.作为北京分所负责人,2009年期间私自在外筹办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并两所执业至今;2.谎称北京分所解散,私自以瑾瑞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阳光所客户签约,对阳光所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虽经本所多次劝诫,王惠红律师拒不悔改。根据本所2010年6月26日合伙人决议,本所已对王惠红予以合伙人除名处理,浙江省司法厅已于2011年1月6日办结王惠红律师的退伙备案手续。
本所郑重声明:王惠红律师已经于2010年1月20日离开本所,即日起,王惠红无权代表本所开展任何活动,其一切活动均与本所无关。
衷心感谢广大客户对本所一如既往的支持。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