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自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确立以来,天然气行业申报案件数最高的一年,涉及到了天然气行业上中下游,涵盖勘探开发、生产供应、接收站服务、下游分销、加气站等等领域。那么,2022年天然气行业申报案有何特点?在申报时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更能高效通过审查?
本文在回顾2022年度天然气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实际业务中受托处理的天然气行业申报经验,谈一下天然气行业申报案在2022年呈现什么样的特点,以及申报时要如何界定相关市场,以期对天然气企业未来申报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2022年度天然气行业反垄断申报案例一览表
根据我们检索公开信息,以涉及的相关市场为统计口径,2022年天然气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为29件,其中22件适用简易程序,7件适用普通程序。
二、天然气行业反垄断申报案的年度回顾
1. 申报数量创新高,保持增长趋势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至今已经14余年。
但是,我们查阅了2008年至2022年的天然气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在《反垄断法》施行后多年(2008年~2013年),天然气行业与经营者集中申报仿佛像两条平行线,并无交集。这一方面是由于《反垄断法》的普及度、执法力度在此期间相对欠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天然气行业本身市场化脚步受限,在此期间较少出现合营、并购交易的情况,市场活跃度低,企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关注度自然也很低,因此这期间天然气行业并未出现申报案。
到了2014~2020年期间,随着油气体制改革的提出,天然气行业市场开始活跃,这期间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总体而言,企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关注度还是较低,申报案件数量基本上每年只是个位数徘徊(2020年为10件),7年合计仅出现35件申报案。
在2021年之后,特别是2022年,天然气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况出现了显著改变。天然气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数量明显增长,2021年为13件,2022年数字更是创新高,29件,而我们也可以预计到,这个增长趋势将在2023年继续保持。
究其原因,一方面,从天然气行业发展的角度,在双碳时代的加持下,油气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上游市场逐步放开,中游国家管网公司成立,收购三桶油管网资产、接收站和省网管网,下游城燃市场并购、合营活跃;另一方面,从反垄断立法执法角度,《反垄断法》修改后,对于经营者集中应报未报的处罚力度加大,反垄断局对于应报未报的执法力度也加大,增大了威慑力。
2.适用简易程序比例低于平均水平
经营者集中申报适用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主要优势在于申报效率高,简易程序一般在立案之后1个月可以取得决定书,即使加上立案之前补充资料的时间,一般也不会超过2个月。申报效率对于交易的推进非常重要,因此,经营者申报时往往倾向于以简易案件申报。
但是,简易程序并非随意可适用,需要符合《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且不属于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1)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2)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在29件天然气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中,22件适用简易程序,7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约占比76%,普通程序约占比24%。虽然简易程序的比例高于普通程序,但是如果将该比例放到历年各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适用的程序来看,天然气行业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并不算高,甚至是低于平均水平的。
这主要是因为天然气行业的特点之一,行业垄断程度较高。以上游为例,2021年中国境内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市场,中石油市场份额约占55.7%,中海油约占18.6%,中石化约占17.8%,市场份额均非常高;而下游市场主体,由于城镇燃气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或者实际上在相关地域具有自然垄断地位,使得其相应的市场份额极高。
这也导致在不少天然气行业的案件中,经营者不得不以普通程序申报,比如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收购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就是典型的燃气巨头企业跨区整合城燃企业,市场份额较高而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
3. 申报中出现多种业务模式
纵览天然气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例,我们虽也能见到常规的天然气行业业务,比如上游探勘、生产批发、下游天然气分销业务、加气站业务,但是更常见的是由于行业改革或业务模式创新而发生的申报案件。
比如,在中海油能源发展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商船三井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中涉及到LNG海运业务;在太平洋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协鑫汇东液化天然气如东有限公司股权案等多个案件中,均涉及到LNG接收站服务业务。
再如,2022年12月,浙能城燃与仙鹤股份新设合营企业案通过申报,该案是关于生物质天然气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也是城燃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寻求业务突破的一项新尝试。
可以看出,天然气行业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业务类型,甚至跨行业合作,但是不论是何种业务类型,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成为交易合规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天然气行业申报时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经营者往往希望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需要分析市场份额,确定市场份额的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决定了市场份额大小,进而将影响到是否可适用简易程序,甚至可能影响到案件能否获无条件批准。因此,界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相关市场至关重要。
1. 何为相关市场?
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和地域范围。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市场界定分析,明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我们在界定天然气行业的相关市场时,一般会做替代性分析,也就是分析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主要是从需求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考虑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并以供给替代为辅助,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2. 天然气行业主要涉及的相关市场
经营者集中申报贯穿了天然气行业的上中下游,从上游勘探开发、生产、批发供应市场;到中游的管网、接收站市场;到下游的城燃市场、加气站等。
就天然气行业的上游市场,如果涉及到全球贸易或者海外批发供应业务,一般界定为全球市场,比如在壳牌气体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十一有限公司股权案、康菲卡塔尔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卡塔尔液化天然气第十二有限公司股权案等案例中,均界定的是全球天然气的生产及供应市场;如果是仅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则一般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比如在浙江浙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芜湖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股权案等案例中,界定的是中国境内天然气批发供应市场。
就天然气行业的中游市场,LNG海运由于涉及到全球航线,一般界定为全球市场,比如在中海油能源发展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商船三井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中,界定为不特定航线集合LNG海运市场;LNG接收站服务一般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比如在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华瀛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太平洋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协鑫汇东液化天然气如东有限公司股权案等案例中,均界定为中国境内LNG接收服务市场。而涉及管网建设、经营的市场,需要根据具体管网为省网还是长输管网来界定。
就天然气行业的下游市场,需要分析是上下游的纵向交易,还是同一相关市场的横向交易。如果是纵向交易,比如批发供应端与城镇燃气端的交易,则考察纵向封锁效应,一般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如果是城燃企业之间的合作,相关市场可能会因为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而被界定为市级,甚至是县级。
3. 天然气行业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原则上,相关市场界定的越大,市场份额就越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就更大,市场力就越小。但是,对于经营者而言,为了适用简易程序,相关市场是否界定的越大越好呢?
首先,根据我们对天然气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经验,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充分了解该次申报的交易情况。比如,一家城燃企业具有某市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是否就只能界定为市级市场,进而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其实这并不是绝对的,还是需要看本次申报的交易情况,各经营者在交易后实际开展业务是在什么区域,竞争具体发生在哪个市场。
其次,相关市场也不是界定的越大越好。一方面,在提交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市场界定的理由分析,要从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方面,从需求替代、供给替代的角度,详细阐述界定该相关市场的理由,作出充分的论证,否则将接受反垄断局或第三方的挑战。如果相关市场界定错误,可能将导致多轮提交补充资料,甚至撤销简易程序立案,要求重新按照普通程序申报,反而拖长了申报时间。
另一方面,在界定相关市场后,需要在申报时提交相关市场主要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竞争者信息,如果由于界定过大的相关市场,违背了市场统计惯例,而导致该市场上并无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将加大申报时调研数据的难度。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是基于行业特点、交易情况合理界定,不宜过大或过小,过小的相关市场可能导致经营者市场份额过高,而被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