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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公用事业反垄断2022年度回顾
发布时间:2023-01-16 来源:阳光律师

继2021“反垄断监管大年”之后,2022年国家继续深入推进反垄断工作。在这一年,虽然由于疫情反复,反垄断执法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回首2022,不论是从立法、政策出台的步伐,还是从执法的广度、力度来看,2022年均是可圈可点,对中国反垄断法发展历程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年,政府工作报告从着重“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转向强调“公平竞争政策的深入推进”,反垄断监管逐步转向常态化。


这一年,《反垄断法》迎来实施以来首次大修,对每一个行业的反垄断合规工作均产生重大的影响。


这一年,反垄断工作仍强调对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的监管。


那么,对于作为反垄断监管重点的公用事业领域,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立法、政策和处罚案例?公用事业未来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本文主要从立法、政策和处罚案例、反垄断诉讼等角度,回顾2022年公用事业反垄断重点、亮点,以期对公用事业做好反垄断工作有所启示。


关于反垄断申报的2022年度回顾,点击查阅:天然气行业反垄断申报2022年度回顾——兼谈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本文不再赘述。


一、重要立法与政策


01《反垄断法》迎14年首次大修反垄断法新时代开启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修订,共历经4年,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关于此次《反垄断法》修订要点,点击查阅:阳光视点 |新旧对比,逐条评述!《反垄断法》大修,能源企业重点关注什么? 本文不再赘述。


02多个配套规定征求意见,需关注正式稿出台进度


6月27日至7月27日期间,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国家市监总局陆续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等5部反垄断法配套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惜的是2022年度,并未发布配套规定的正式稿。2023年度需要关注正式稿发布情况。


7月8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首次尝试下放经营者集中审查权限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工作。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2022年度尚未发布正式稿。


03各省不遑多让,反垄断地方政策频出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此为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公用事业的反垄断合规指引,其中提及公用事业通过特许经营取得了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需要针对公用事业反垄断合规方面存在的反垄断法律意识不强、合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从风险识别、法律责任、合规建设等方面,阐明行为边界和底线,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6月27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省域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立以数字化改革为突破口的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机制,开展行政性垄断行为智慧监管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在线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探索建立以防范垄断风险为重点的企业竞争合规机制,激励企业实施反垄断合规机制,条件成熟时,试点实施企业反垄断合规认证制度。浙江成为首个实施省域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的省份。


7月21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做好涉水领域专项治理反垄断检查的通知》和《涉水领域专项治理反垄断检查指引》,明确在涉水市场秩序专项治理中涉及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和内容,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明确指导。反垄断监管重点关注涉水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要注重凝聚各方监管合力,对于涉水领域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9月22日,河南省市场监督局发布《重点行业领域反垄断提示告诫函》,向经营者和相关组织提示了《反垄断法》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和有关垄断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


11月14日,上海市市监局发布《上海市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引》、《配合反垄断调查指引》、《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指引》、《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指引》、《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指引》和《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指引》六个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升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


11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的实施意见》,作为国内首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对垄断案件审判、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执法衔接协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机制。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公用事业占比77.78%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2022年国家市监总局公开了9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案,而这9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其中供气行业2件,供水行业5件,共占比77.78%,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公用事业反垄断合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


就处罚的垄断行为类型而言,主要涉及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包括实施限定交易、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就处罚力度而言,7起处罚案处罚比例均在5%以内,处罚力度最大的是凤阳县益民供水案,处罚比例为4%。


就处罚金额而言,除了永福县供水案,由于销售额较低,罚没金额较低,其他所有的处罚案件,罚没金额均超过百万,处罚金额最高的是芜湖湾沚中燃案,达889万。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度公用事业所有的处罚案,均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相比往年处罚案,适用比例大幅增加。对于公用事业来说,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LPG行业


2022年度,国家市监总局网站共公布了14起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其中2起案件涉及LPG行业,主要垄断行为类型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


LPG行业一直是垄断协议“重灾区”,几乎每年均有LPG企业因达成垄断协议被处罚,部分案件中涉及到了政府机关和行业协会,建议LPG企业签订类似协议之前,开展反垄断合规评估。

四、公用事业也出现反垄断诉讼未来反垄断诉讼案可能呈上升趋势


根据我们检索公开信息,对于2022年度涉及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检索到1起涉及公用事业的反垄断诉讼案,即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涉及的垄断行为类型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


在该案中,威海水务集团要求宏福置业公司拆除原有“二区”供水设施后,限定由威海水务集团的子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威海市水务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


宏福置业公司证明威海水务集团在公开的《市水务集团供排水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中只提供单一的办事通道,实际上限定由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新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威海水务集团辩称,该服务指南是威海市政府为开展便民服务所制定,其目的在于方便群众而非限定交易对象。


法院认为威海水务集团不仅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而且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其在参与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竞争时,负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特别注意义务。威海水务集团在受理给排水市政业务时,在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而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属于隐性限定了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5万元。


无论是《反垄断法》修改后对反垄断诉讼、公益诉讼增加相应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看出未来反垄断诉讼有可能呈现上升趋势。公用事业在制定反垄断合规内部管理制度时,应当对反垄断诉讼的风险引起关注。


五、结语


对于公用事业而言,2022年度处罚案的数量,仅次于2016年。2016年因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各地工商局对公用事业开展了反垄断专项整治,导致处罚案数量激增。


而2022年,在疫情之下,各行业发展受限,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执法资源主要聚焦在公用事业领域,切实解决民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疫情结束之后,反垄断执法就会降低对公用事业的关注,公用事业涉及民生,再叠加在供水、供气等领域企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公用事业领域可以说长期属于反垄断执法关注的焦点,反垄断利剑一直悬于公用事业之上,反垄断合规是公用事业长期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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